現(xiàn)代物流報:物流觀察約稿文章—物流霸王條款還要“霸”多久 |
來源:系統(tǒng)管理員 時間:2013/1/30 點擊:7124次 |
長期以來,物流行業(yè)貨損、貨差、丟貨、騙貨等事件頻繁發(fā)生。由此造成的理賠糾紛得不到有效解決。諸此弊病雖與公司管理、員工素質、保價理賠、監(jiān)管缺位等有著密切的關系,但各種問題的矛頭無疑均指向了存在多重漏洞的物流契約條款(或稱“運輸協(xié)議”等)。毋庸置疑的是,物流快遞業(yè)契約的部分條款并不符合市場規(guī)則,甚至與相關法律法規(guī)相沖突。某些備受詬病的條款顯然已成為行業(yè)潛規(guī)則,成為喊而不停、打而不止的“霸王條款”。物流行業(yè)的契約條款是廢還是立,又該怎樣改?如何才能使貨物更安全、理賠更公平、雙方權益更有保障?又如何讓物流業(yè)“霸王條款”不再“霸”,潛規(guī)則變陽光? 花建功(河南路港物流有限公司總經理) 每個客戶都希望自己的貨物能安全交付,但由于貨損貨差產生的“理賠率”在所有的物流公司都是存在的。理賠中,客戶最希望物流公司在服務態(tài)度良好的情況下,給予足額的經濟賠償,達到服務和賠償雙滿意;而物流公司則希望用最小的成本滿足客戶的需求從而留住客戶,或者對小的零散客戶予以放棄?蛻粝M噘r錢,物流公司不想多賠錢,這是物流市場長期存在的客觀矛盾。我們認為,“保價運輸”能較好解決這一客觀矛盾。“保價運輸”是適應承運人責任賠償限額原則而在實踐中產生并不斷完善的一種運輸方式。它實際上體現(xiàn)了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達成的一項特殊的交易安排,是對賠償限額制度的有益補充,并體現(xiàn)了當事人對承運人賠償責任的私權自治精神!氨r運輸”對客戶而言,僅需要支付很少的保費就能確保自己貨物的足額賠付;對物流公司而言不僅可以將風險進行轉移,同時提高了自己的信譽度;對保險公司而言,這是隨著物流業(yè)爆炸式發(fā)展而帶來的新的利潤源泉!氨r運輸”是成熟物流企業(yè)的必選。目前,我國有80%以上的海上運輸,中國制造業(yè)500強的所有客戶都對自己的貨物運輸進行了保價。因此,物流公司、客戶以及保險公司都需要“保價運輸”。 駱建領(媒體人) 物流契約合同的某些條款有推卸責任的嫌疑,明顯不利于消費者。其中有些甚至與《民法》、《合同法》等法律相悖,成了不公平的“霸王條款”。正是由于這些有失公平條款的存在,大大降低了物流快遞人員的違法成本,成為了企業(yè)逃避責任、為理賠“減刑”的護身符,致使物流企業(yè)有恃無恐,與此同時,也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鑒于此,相關部門應該依法取締那些免除自己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最高賠償額、強定損耗比例、賠丟不賠損、管件不管量、先簽后收等“霸王條款”,制定統(tǒng)一、規(guī)范、合理、公平的理賠標準和責任條款。對于損失貨物,力求按貨物評估價值比例而非運費比例賠償。同時,平衡貨物保價標準,劃定保價費用最低線和最高線,在參考聲明價值的同時,力求按實際價值賠償。也即是說,對普遍存在問題的物流契約條款應該予以修改和完善。這可以由行業(yè)協(xié)會及相關主管部門共同負責具體操作實施。 李勝先(主任律師) 近年來,快遞行業(yè)中一些不完善的制度也引發(fā)了不少糾紛和投訴,如貨失只按運費10倍以下賠償,擅自設定提貨或索賠期限,“快遞延誤不賠”,任意設定免責事由等已經成為快遞公司通用的“霸王條款”。這不但無法保證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而且也不利于物流業(yè)的健康發(fā)展。因此,物流行業(yè)的契約條款必須要改正。首先,改正要以《民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為法律依據。長期來物流、快遞公司對物品丟失的賠償,依照的是《郵政法》中第四十七條“未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三倍。”如今隨著物流、快遞行業(yè)的不斷發(fā)展,托送物品的價格也不斷增加,現(xiàn)有的賠付條款已不能有效保障消費者應有的權益。而且《郵政法》也特別表明,這僅適用于郵政普通業(yè)務,而郵政普通業(yè)務范圍以外的快遞損失賠償,則適用有關民事法律的規(guī)定。其次,改正要充分結合消費者和物流企業(yè)的不同利益需求,找到二者之間的利益共同點。不僅要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還要保證物流企業(yè)的合法權益。再次,物流協(xié)會和消費者協(xié)會要積極配合物流霸王條款的改正,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 劉曉玲、田永勝(律師) 物流契約條款問題很大程度上是物流運輸中的保價問題。一方面,貨主認為自己已經和物流方達成協(xié)議了,物流方就有義務和責任保障貨物的安全,貨物在過程中出現(xiàn)差錯,無論保價不保價,物流方都要承擔全部責任。另一方面,物流方認為,提醒貨主對貨物進行保價,這是一種對貨物價值的保障,而且從收貨到送貨的這一系列過程中,存在著很多人為和非人為的風險,天氣異變、地震、洪水、冰凍以及不法分子的偷盜搶等,這里面的責任就并不一定全在物流方。物流運輸保價就是貨物的保證價值,也可稱為聲明價格。貨物保價運輸既是運輸合同的組成部分,也是實行限額賠償后,保證承運人、托運人利益對等的一種賠償形式。保價運輸除對托運人的損失起補償作用外,運輸企業(yè)可以直接采取特殊的技術和組織措施,保證貨物運輸安全。所以,解決物流契約“霸王條款”應該力推保價運輸。 本報綜評 綜上所述,物流契約部分條款已經成為名副其實的霸王條款,嚴重違背了物流活動中的公平原則。我們希望,在大力推行“保價”和完善保價制度的基礎上,相關主管部門和行業(yè)協(xié)會應該盡快制定和出臺有關物流法律,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從而助推物流業(yè)的健康、可持續(xù)發(fā)展。 |